一、人事情况
根据《关于将县(市、区) 生态环境局上收市级管理的通知》(景编办)的文件要求,2019年7月机构改革,将原昌江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更名为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目前我局有在编在岗人员5人(其中党组书记、局长1人,党组成员、副局长1人,一级主任科员1人,一级科员1人、实习期公务员1人)、市监测站人员3人、临聘人员4人,以上我局现共有干部职工12人。
二、资金保障情况
我局为市生态环境局二级预算单位,从2024年开始,纳入市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执行市级预算标准,项目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权限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县(市) 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