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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2000/2018-02158 发布时间: 2021-03-05

一、下列重大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

1.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2.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

3.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4.公用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

5.其他适用民意调查程序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民意调查由承办该事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组织开展。

二、重大事项民意调查所要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进行民意调查必须严格尊重民意,了解民众内心的真实反映,掌握调查的第一手资料。

2.充分全面原则。调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众的真实生活,充分了解民众诉求,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民意调查,畅通反映民意的渠道。

3.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原则。在进行民意调查时要注重民生问题和实际需求,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把握细节,广泛关注民生。

三、重大民意调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街头随机调查问卷;

2.政府及部门网站、官方微信、微博调查平台征求意见;

3.广播实时来电;

4.听证会;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

6.其他方式。

四、重大民意调查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

1.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各方收集的民意民生信息以及对当前所发生的具体问题以及决策事项等,制定详细科学的调查方案,多角度全方位设计民众可选择的选项,使其充分、民主、科学的反映民意。

2.审核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制定形成后,应当经过相应专家论证或者法律顾问审查、然后提交承办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组成调查人员。承办单位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可以从本单位抽调调查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和群众代表。

4.组织实施调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形式实施调查。

5.整合调查数据。调查小组及时回收调查资料,切实研究调查数据,并将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成册,报承办单位领导审阅后附在重大事项材料中上报市政府供决策参考。

五、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应当在上报区政府之前完成。

六、民意事项调查的最终结果应当及时通过相关载体、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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