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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景德镇市昌江区鲸储能源年产20万吨锂钠离子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09837 发布时间: 2026-03-19

你公司呈送的<关于要求审批《景德镇市昌江区鲸储能源年产20万吨锂钠离子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景德镇市昌江区鲸储能源年产20万吨锂钠离子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公司投资5000万元在景德镇市昌江区206国道东侧景德镇市安正科技有限公司内9、10栋建设锂离子电池模组组装生产线,建设内容及规模:采取分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包含生产车间、原料仓库、电芯仓库、线边仓库、成品中转车间及办公区等 ,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将形成年产2万吨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生产能力本次仅针对一期产品进行评价。

二、你公司必须认真履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切实做好污染治理工程。

三、项目营运期,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和环保标志牌,并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采用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厂区雨水管网;近期:昌江区省级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前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 直接排放标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昌江远期:昌江区省级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昌江河。

项目涂胶、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的进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过处理后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标准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组装材料、不合格电芯、废包装物、焊渣、污水处理设施废填料、废膜及污泥、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胶水罐、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治理措施,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要求。

(五)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VOCS≤0.27t/a、COD≤0.06t/a、NH3-N≤0.01t/a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批复仅限于《报告表》中所评价的建设项目内容,若项目规模、工艺以及产品等内容发生变化则必须按程序重新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申批手续。

五、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六、请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和《报告表》送景德镇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景德镇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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