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昌江生态环境局编制了《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7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级政府(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法规文件。包括昌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昌江生态环境局保护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昌江生态环境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昌江生态环境局财政预决算情况。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昌江生态环境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报刊等多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昌江生态环境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
属于昌江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昌江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昌江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 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68号
联系电话: 0798-8333305
传真号码: 0798-8333305
邮政编码: 333000
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程序
向昌江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的,填写《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昌江生态环境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昌江区环境保护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昌江生态环境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昌江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昌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昌江区环境保护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昌江生态环境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昌江生态环境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 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部署要求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