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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荷塘乡委员会 荷塘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荷塘乡机关干部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4-24308 发布时间: 2024-11-26

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机关干部的管理,充分激发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全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从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方面,对机关干部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

本乡机关干部,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主要考核机关干部岗位工作、中心工作、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

(一)岗位工作

1)部门评价

部门工作获国家级表彰或荣誉加5分,获省级表彰或荣誉加3分,获市级表彰或荣誉加2分,获区级加1分,荣获表彰和荣誉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当年度奖励证明计分值最高一次。

2)个人评价

1.采取差异化评分方式进行考核。实行分级差异化权重计分,分为A、B、C三类,对应分值分别为100分、95分、85分,具体为:

一类人员: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分,其中主要领导评分各占20%、分管领导评分占60%。

二类人员:由分管领导、一类人员评分,其中分管领导评分占70%、一类人员评分占30%。

三类人员及以下人员:由分管领导、一类人员会同二类人员评分,其中分管领导评分占70%、一类人员评分占30%。

2.个人获国家级表彰或荣誉加3分,获省级表彰或荣誉加2分,获市级表彰或荣誉加1分,获区级加0.5分,荣获表彰和荣誉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当年度奖励证明计分值最高一次。

3.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值班值守、包保工作等,被全乡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

(二)中心工作

主要考核机关干部积极参与中心工作、积极为各项事业作贡献的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考核对象本人提供有效凭证,经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初核确认,提交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对应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设定以下情形作为中心工作范畴。

1)社会稳定工作

1.参与应急处突等工作的,每次加1分。

2.参与信访疑难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化解,每成功化解一条加1分。

2)经济发展工作

1.招引纳税企业入驻的每家加1分;是规上企业的,加2分。

2.招商引资发挥积极贡献,推动重点项目落地的加2分;是亿元以上项目的加3分。

3.参与征地拆迁、重点项目推进等有突出成效的,每参与一个加1分。

3)其他中心工作

1.抽调参与重要迎检工作或非常态化工作专班的,每参与一次加0-1分,具体由该项工作分管领导进行量化评分。

2.学习强国、赣政通等政务APP涉及全区通报评比、高质量考核等工作的,每参与一次加0-1分,具体由该项工作分管领导进行量化评分。

其他情形需要加分的,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考核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决定。

备注:属于自身岗位工作范畴内的不予加分。

(三)工作作风

主要考核日常考勤、会议纪律、党纪政纪处理等方面情况,此项考核由党政办、纪委分别负责,每季度结算一次。具体事项为:

1.日常考勤主要由乡纪委负责,总分值10分,采取扣分制。实行原先的打卡制度,纪委不定期、不打招呼查岗查勤,并做好记录。

2.会议纪律考核主要由党政办负责。无故缺席会议的,每次扣1分。主要领导召开会议的,由党政办直接负责登记;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的,抄送党政办一并做好记录。

3.因公事缺卡缺会的,可报请分管领导签字销卡销会。事假、病假均应逐级履行请假手续,1天以内由一类人员确认签字,1-3天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4.因个人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视情节予以扣分。通报批评、谈话提醒等,每次扣1分;诫勉谈话、记过等,每次扣2分;党内警告、记大过等,每次扣3分;党内严重警告、降级等,每次扣5分。

5.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任务指派的,每次扣1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位,以此作为奖励性工资发放、评优评先、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个人考核档案。

1.奖励性工资发放。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排名在前20%的定为优秀等次,发放1.2倍奖励性工资;排名接下来30%的定为良好等次,发放1.1倍奖励性工资;排名在再接下来30%的定为一般等次,发放1倍奖励性工资;排名在末尾20%的定为较差等次,发放0.8倍奖励性工资。

2.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原则上推荐优秀等次人员。

3.年度考核优秀的,临聘工作人员按照薪酬套改规定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4.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由纪委视情进行监督问责。

五、相关事宜

1.本办法由荷塘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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