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权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依法将昌江区第一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36项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认领实施。
附件:昌江区赋予乡镇(街道)第一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清单.xlsx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