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事项清单的通知》(昌府办字〔2021〕45号),自2022年1月15日起,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和“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三项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赋予我区各乡镇(街道)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