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公章使用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为社区公章管理和使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我镇已部署安排对社区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列出社区证明事项的正面清单,保证社区印章合理使用,详见《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
下一步,镇政府将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联合银行、供电等单位,共同清理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类证照证明和盖章。
附件: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
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
1. 社区居民自治活动;
2.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迁移户籍等);
3. 为青少年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出具证明;
4. 为居民提供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等事项的家庭基本情况的核实或证明;
5. 为辖区妇女、儿童救助家庭提供困难证明;
6. 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补贴待遇证明;
7. 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
8. 出具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9. 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补助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10. 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长期共同居住证明;
11.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
12. 相关部门文件规定需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且居民委员会确实掌握相关情况的。
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