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 适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 适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辖区中队、稽查大队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 辖区中队、稽查大队按本制度向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九条 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辖区中队、稽查大队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局行政审批与法制室审核完毕后,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提交局党委讨论,讨论通过后由行政审批与法制室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中队或稽查大队。法制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中队或稽查大队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辖区中队、稽查大队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党委集体讨论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昌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