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本单位工作透明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决策背景以及听取意见建议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二)涉及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昌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昌江区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预公开。
五、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具体工作由该决策拟制股室或牵头拟制部门负责实施,预公开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再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及公众反馈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
六、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