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业人员
已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股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综合办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二) 建立工作制度
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三、落实具体工作
(一)梳理信息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条例》要求,综合办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操作,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
1.统一格式。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2.及时更新。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采取《条例》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
1.明确公开内容
按照《条例》的要求予以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条例》禁止公开等其他的内容等。
2.拓宽公开渠道
(1)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机关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设施设备、宣传册、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复制件,也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选择其他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受理申请
1.规范操作流程。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受理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妥善处理水平。
2、运用信息技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自身有效信息后进行查询,提高申请工作效率。
3.明确受理机构。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4.及时答复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或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五)编制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报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