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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65110 发布时间: 2026-08-19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区城管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协助区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置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监察室协助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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