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 预案编制和管理原则
1.5 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警
3.2 应急响应和处置
3.3 后期处置
4、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制定与解释
6.2 实施时间
7、附件
7.1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3 预警发布流程图
7.4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 “ 平安昌江 ”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⑴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⑸ 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汽)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在省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较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一般):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部分部门或乡镇的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分级标准是划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参照市有关预案的标准,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加以细化。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分级标准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附件;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省、市各专项预案。
1.4 预案编制和管理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和行动指南,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应急预案。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单一类型且以某一部门处置为主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危化品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
(6)举办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调整、补充、完善。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昌江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昌江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按规定由市政府、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我区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在区委领导下,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昌江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各位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委员会成员由区主要履行应急职能的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修订《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我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决定并组织全区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挂区应急办牌子,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区政府办公室设立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组织修订《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2 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通常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指挥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对专项应急资源和行动的分析评估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是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与完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 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不同灾种进行分类管理,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必要时,共享省、市应急委员会专家库。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警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区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各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信息收集和监测网络,实施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动态监测,进行风险分析与分级,加强监测信息交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关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第一发现主体应立即就近向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办报告,接警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将信息报告区应急办进行统一处置。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或个人可直接向上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或应急办上报。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天候应急值班制度,设立专用电话,负责接警工作。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整合全区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创造更加方便快捷的报警接警条件。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区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进行鉴别、判断后,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区应急委员会向市应急委员会请示,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相应级别预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和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市政府报告特加重大、重大、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按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统一扎口,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调整预警级别或结束预警状态,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请示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根据权限由区应急委员会通过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3.2 应急响应和处置
3.2.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在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基础上,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2.2预案启动
事先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未能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区应急委员会要及时研判并请示市应急委员会确认事件等级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其中,辖区范围内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3.2.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在区应急委员会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全力控制突发事件。但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要迅速报请市应急办请求支援,必要时,通报邻近辖市区,请求增援。
3.2.4指挥与协调
坚持突发公共事件属地负责的原则,区、乡镇政府是本区域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各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发改、经贸、财政、民政、宣传和保险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保障部门。发生涉及外籍和港澳台胞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外事等部门应参与相关事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区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各类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现场相关处置工作。
3.2.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道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区应急委员会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利用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布、散布未经区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新闻管理部门核实批准的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区应急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员会请示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应急委员会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向社会发布。
3.3 后期处置
3.3.1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主要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必要情况下,上级政府要给予支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援助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实现与省、市应急委员会、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等指挥部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应急联动指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各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专业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采取平战结合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大型的和特种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便于必要时快速调用。由区应急办牵头,会同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要实现与市和周边辖市(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共享,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和高效性。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4.3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等为基本抢险救援队伍,人防、地震、防汛抗旱、环保等为专业救灾队伍,驻昌江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为抢险救援后备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各专项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应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的保障方案,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危化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4.4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部门牵头,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6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昌江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事故所在地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驻昌江部队和武警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4.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由区发改、经贸部门牵头,指导区各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明确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生产时间、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被指定为定点供应和生产的企业名录,同时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其中,区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区卫生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区发改、经贸部门负责成品油、煤炭等物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部门应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区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8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建立区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专项审批。对于灾情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报市政府,争取市财力支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 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9 社会动员保障
区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加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共设施建设,区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等部门,应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等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区建设、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委员会应加强先进救灾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区各专业机构应建立经常性的大气、水质、辐射、气象、地质等灾害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全区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工作,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全区性演练由区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2 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办和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乡(镇)场、街道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