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昌江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明确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步骤及措施、工作要求等。2021年4月19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景德镇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最新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等。
(二)起草过程。起草工作启动后,区司法局成立了专题调研起草小组,并与区相关单位进行对接,形成《昌江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采纳了有关单位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昌江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报经第十届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和第十一届区委12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昌江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共三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改革措施部分为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四个方面共19点要求。
2、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全区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的双重领导的金融、外汇、税务、烟草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外,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本级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3、统一管辖、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昌江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确保衔接配合有序。
2021年7月1日前,区相关部门单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自2021年7月1日起,区相关部门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