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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省对设区市本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11224 发布时间: 2025-06-26

一、制定背景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赣府发〔1993〕13号)(以下简称“赣府发〔1993〕13号文”)自1993年3月施行以来,在筹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财政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之后,财政部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政策。因国家收费政策的调整,赣府发〔1993〕13号文部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减免政策等规定与现行的管理规定和实际操作不符,为规范管理,有必要出台新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包括费用名称及性质、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环节、减免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费用名称和性质。《办法》将本省原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名称变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明确其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是明确征收范围。为适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多规合一”的新变化,《办法》明确“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明确征收主体。为尊重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了不同的执收部门这一客观事实,《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征收”。

四是明确征收环节。结合全省征收环节现状,《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是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不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办法》平移了赣府发〔1993〕13号文确定的征收标准范围。

六是明确减免规定。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取消了赣府发〔1993〕13号文制定的减免政策,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影响分析

由于征收标准未改变,《办法》制定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变化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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