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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24036 发布时间: 2025-11-18

2025年11月14日,我委修订印发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并分别于2016年和2023年对节能审查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提升节能审查效能。2024年,国务院先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和《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提出“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碳排放管理。节能审查制度自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和要求,完善节能降碳制度体系。为落实国家最新要求,指导各地做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我们对《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章28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内涵定义、审查要求及预算经费等。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8条,主要包括全省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职责、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权限划分、碳排放评价要求、跨区域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和区域能评的有关要求等,按照国家要求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上收至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

第三章为审查程序,共9条,明确了节能审查具体内容和审查程序,主要包括节能报告内容要求、报国家及省级节能审查项目的有关要求、节能审查办理流程、审查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审查要求、重大变动情形等,对项目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成时间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无需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可直接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项目在线监管、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等,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管理职责方面。一是根据国家《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上收部分重点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权限。二是“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禁止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全部上收至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进一步强化“两高”项目源头管控。三是新增项目年煤炭消费量作为项目审查权限划分的依据之一,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并行实施,加强项目煤炭消费管理。

2.审查内容方面。《实施办法》新增碳排放评价内容,即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国家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市、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实际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在节能报告内容中增加项目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项目碳排放管理,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提供制度支撑。

3.审查程序方面。审查程序的修订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在规范部分项目审查要求方面。一是对于上报国家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照国家《办法》规定,要求市级对口部门提交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情况、能耗替代和产业发展情况、节能降碳影响情况以及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等。二是对于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的节能审查项目,结合实际审查情况,要求市级对口部门在申报项目节能审查时应说明项目的政策符合性、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能耗和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影响分析以及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等,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效率,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审查要求。三是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并上传至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查,全面加强项目用能管理。

在项目变更程序方面。一是明确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拟建或在建项目发生规定的重大变动应申请节能审查变更,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重大变动情形”中新增“项目实际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实施。二是对于项目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成时间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无需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可直接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发生其他重大变动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分类管理变更情形,在加强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的同时简化部分项目变更程序。三是结合国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我省节能审查实际情况,明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化或因原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碳排放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进行整改后及时申请节能审查变更,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因素影响,进一步加强项目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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