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水旱灾害的分类
1.3 预案编制和管理原则
1.4 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警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
3.5 应急响应
3.6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预案解释部门
6.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编制目的
做好和规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水旱灾害的分类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干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等次生衍生灾害。
1.3预案编制和管理原则
1.3.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3.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责任制。
1.3.3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防洪工程、城乡供水和粮食生产安全,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3.4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1.3.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3.6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规范人的行为,防止人为对水资源的侵害,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1.4预案体系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区纪委、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昌江公安分局、昌江国土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安监局、昌江粮食分局、昌江供销社、昌江气象分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区水务局下设办公室,由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与完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协助区应急委员会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2.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部门(单位)职责
总指挥: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民兵组织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以民兵应急分队为基础的抗洪抢险机动队伍投入抗洪抢险。
区发改委:负责防汛有关物资的安排及其它相关工作。
昌江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以及交通与社会秩序维护。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防汛救灾、水毁工程的补助资金。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生产救灾的技术指导、农作物种子安排调度,区属农牧场(所)防汛抗旱设施的管理及抗洪抢险工作。
昌江供销社:负责防汛救灾物资、草袋、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的供应工作。
昌江粮食分局:负责储备抗洪抢险救灾所需麻袋等物资;配合区农业局做好灾区所需农作物种子的调配工作。
区建设局: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城区防洪抢险,以及防洪设施的维修及排洪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区生产、生活救济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副指挥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投入抗洪抢险医疗救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救灾所需木材、毛竹的供应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洪车辆船只的安排调度;组织指挥抢修公路、桥梁;保障渡口、码头的安全度汛,确保防汛救灾物资及时运往灾区;负责汛期建春门防洪闸的防护和管理。
昌江国土分局:负责做好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及水利设施建设的广播、电视报道,以及确保汛期广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区安监局:负责区属工厂、企业防汛设施的管理及抗洪抢险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灾区学校学生安全转移工作。
昌江气象分局:负责灾害天气情况预报工作。
2.2.2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2.3 其他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施工单位在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也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于重大突发事件,视情况成立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视情况成立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2.2.4组织体系框架
全区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图
2.3专家机构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建立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必要时,共享市、区应急委员会专家库。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警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应及时将上级气象、水文部门预测预报信息报送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应急办应提早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准备;江河发生洪水时,应根据市水文部门加密测验时段的情况,分析演变趋势,预测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的速度,并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水雨情等,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昌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时,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和居民疏散转移工作,发生洪水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御情况。
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堤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区应急办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当小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市、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区水利部门和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报告。
当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区防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市防汛抗旱应急办。
当小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报告,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根据情况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将相关情况报区应急委员会。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民政、水务、交通、农业、国土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重的重大灾害,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区防汛抗旱应急办。
(3)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注意收集上级气象、水文部门旱情相关信息;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办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收集统计水库蓄水、农田用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如遇旱情急剧发展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乡、镇(街道)防指应储备充足的抢险救灾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应加强与市水文部门的联系,并根据水文部门的洪水预报信息(包括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及滚动预报的最新水情),做好洪水信息通报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对应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并加强与市气象、国土、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国土、水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部门(单位)均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区防汛抗旱应急办,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急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预警,提醒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2.7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昌江气象分局应尽早给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全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 水库防御洪水方案
由各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和修订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区水务部门审批。
3.3.3 抗旱预案
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由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4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区防指保持同步,即按全区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5 应急响应
3.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 进入汛期、旱期,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小型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应按照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单位)。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应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再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报告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5.2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
3.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
(1)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 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 中型或重点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
(4) 中型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特别严重险情;
(5) 重点小(一)型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 多个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3.5.2.2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作出积极响应。
(2)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区长或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照《防御1998年型洪水预案》,在上级工作组、专家组的指导下,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5.3 重大(II级)应急响应
3.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II级)响应
(1) 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 多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3) 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 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 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3.5.3.2 重大(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作出积极响应。
(2)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入紧急防汛期,依照《防御1998年型洪水预案》,在上级工作组、专家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区防防汛抗旱应急办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5.4 较大(III级)应急响应
3.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III级)响应
(1) 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 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3) 重点小(一)型水库或3千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
(4) 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 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 1个中等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3.5.4.2 较大(I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响应。
(2)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工作组、专家组的指导下,视情依法宣布本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相关预案,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5.5 一般(IV级)应急响应
3.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响应
(1) 某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 多个大型或重点中型库超过汛限水位1米以上;
(3) 重点小型水库或3千亩以上圩堤发生较严重险情;
(4) 多个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 1个中等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3.5.5.2 一般(IV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响应。
(2)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5.6.1 江河洪水
(1)昌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落实相应责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便及早组织抢险。
(2)昌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水文局对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情况,加强对各类水库和重要堤防工程的洪水防御工作。
(3)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特殊措施,保护抗洪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3.5.6.2 渍涝灾害
(1)当有关乡镇(街道)出现局部渍涝灾害时,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组织抢险排涝队伍,做好排涝工作,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昌江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5.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矿管、民政、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的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的滑动趋势时,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镇及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上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
(5)山洪灾害发生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响应相关预案,组织水利、国土、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当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3.5.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相关镇和防汛责任部门(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居住群众发出警报,并报告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2)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险情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得知灾情后,要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险情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并报告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5.6.5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抗旱预案,并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
(1)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指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种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区防汛抗旱应急办要加强与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气象、水文等部门联系,随时掌握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等信息,以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源。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3.5.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同时,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安全供水。
3.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7.1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资源共享的原则。
3.5.7.2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及时报告清楚的基本信息和情况,在抓紧了解情况后,迅速补报。
3.5.7.3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同时,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及时报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5.7.4 凡经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乡镇(街办)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展开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5.7.5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各乡镇(街办)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再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通报相关情况,并报告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5.8 指挥和调度
水旱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为确保指挥协调科学、快速、有力,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以下制度:
信息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结论,以供科学决策。
专家咨询:由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随时研究磋商,从天气形势、洪水趋势、抢险救灾措施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指挥调度的主要依据。
定期会商:由区委、区政府领导、专家、防汛人员共同参加的会商会,定期召开,情况紧急随时召开,集中、明确、简短地研究抗洪救灾措施,做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请示报告:按照指挥体系,自下而上层层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急事急报、综合报告和重要情况专报等。一般(IV)级响应以定期报告为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响应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相结合,急事急报;特别重大(I级)响应实施24小时跟踪报告。
损失评估: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组织民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及时调查和评估,并报区政府、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5.9 抢险救灾
3.5.9.1 发生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队伍,着手进行处理、监控、追踪,弄清情况立即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
3.5.9.2 根据险情灾情,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以给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3.5.9.3发生水旱灾害,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视情迅速调集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并组织有关防汛责任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乡镇(街道)所属地的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3.5.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各成员部门(单位)具体分工,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5.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5.10.1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3.5.10.2 一线抗洪、溃口抢堵、涵闸抢险、潜水排险等高危应急抢险人员进入抗洪现场实施作业时,必需配备防护和救生设施,以确保安全。
3.5.10.3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
3.5.10.4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3.5.11.5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5.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区防指,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3.5.11.2必要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3.6 后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3.6.1应急结束
3.6.1.1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旱情缓解后,经程序批准后,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解除程序一般由高向低,逐级宣布。
3.6.1.2 依照紧急防汛期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6.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乡、镇(街道)防指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等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区、镇(街道)防指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做好后续补充工作。
3.6.3 水毁工程修复
3.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3.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修复。
3.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3.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3.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员会。
3.6.5.2 防汛抗旱评价
防汛救灾工作结束后,区、镇(街道)防指应从多个方面和各环节进行定性或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4.1.2 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通讯网络畅通。
4.1.3区防汛抗旱应急办保持与市水文部门的联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收集和传输。
4.1.4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4.1.5利用通信公网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发布。
4.1.6建立和发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4.2.1.1 乡、镇(街道)重点圩堤的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建立由防汛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组织,一旦出现险情,速赴现场实施抢险。
4.2.1.2乡、镇(街道)圩堤、水库、涵闸等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现场所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救灾的急需。
4.2.2 应急队伍保障
4.2.2.1 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实际抗洪抢险工作中,主要有以下防汛队伍。
(1)专业抢险队。为防汛抢险的骨干力量,由熟悉工程情况,有一定防汛抢险技术的河道堤防责任单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汛期实行分段包干,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
(2)巡逻抢险队。由沿河两岸和工程周围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城镇居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一旦出现险情灾情,立即投入战斗。
(3)机动抢险队。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建设一支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技术要求高的险情抢护;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组建起机动抢险队,配备必要的车辆和器具。
4.2.2.2 抗旱队伍
(1)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动员受灾地的群众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抗旱队,实行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全力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组建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抗旱机具和物资,以及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受旱地情况,及时调动消防车辆提供饮用水。
4.2.3 供电保障
加强与供电公司联络,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要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4.2.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4.2.6 治安保障
由昌江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4.2.7 物资保障
4.2.7.1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区、镇级筹集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区级储备。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乡镇(街道)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2)镇级储备。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根据乡镇(街道)实际,储备一定的防汛抗旱物资。
(3)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江乡镇(街道),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村、组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在抗洪抢险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4.2.7.2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区域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乡镇(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应及时协调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4.2.8 资金保障
(1) 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区、镇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担防汛抗旱经费。
(2)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按规定使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3) 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补助的特大防汛经费、特大抗旱经费和应急度汛资金;市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区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乡、镇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另外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一部分用于防洪和抗旱。
(4) 区政府、乡、镇(街道)安排一定量的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2.9 社会动员保障
(1)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水旱灾害发生时,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汛抗旱。
(2) 汛期和旱季,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编发《防汛抗旱简报》和《情况反映》,不定期在防汛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全社会对防汛抗旱的关注。
(3) 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工作。
(4) 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发挥突出作用,领导要靠前指挥,坚持在第一线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4.3 技术保障
4.3.1 建设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以省、市、区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强化区、乡、镇(街办)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
(2)利用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强与市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水情信息。
(3)利用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共享省、市气象、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4)利用昌江及其支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利用主要江河、各类水库防洪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利用全市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库,由水务、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8 )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9)建立洪旱灾害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旱能力。
4.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抢险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3)抗旱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4.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的预警能力。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 )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5.2宣传和培训
(1) 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 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支流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 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的交流,经区政府同意,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4) 按分级负责开展培训原则,区防汛抗旱应急办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负责人和水利工程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5)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培训方式,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3责任与奖惩
抗灾救灾过后,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汇总,通过有关部门(单位)报请上级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国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6.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6.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速猛增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遇的洪水。
6.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以下,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5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40% 。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中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60%以上。
(5)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汛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备案。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汛抗旱应急办备案。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应急办负责解释。
6.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