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参加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具体办法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船舶运输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水上运输的行业管理,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定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六)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承担交通战备及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系统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区交通系统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指导交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协调区域内的铁路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