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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3-37097 发布时间: 2023-07-15

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昌江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7月14日

                    学校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依法办学(证照情况);

(二)党建工作;

(三)安全管理;

(四)教学管理;

(五)财务管理;

(六)队伍建设及权益。

二、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网络监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

三、 检查对象

中小学

四、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 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 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

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 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 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 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 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 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 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 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教材选用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是否有私自向学生推广征订其他的中学生教材和教辅材料现象。有无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教材教辅读物无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是否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教材教辅读物无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教材教辅读物无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教材教辅读物无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无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教材教辅读物无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教材教辅读物无存在科学性错误的教材教辅读物无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教材教辅读物无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教材教辅读物

二、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 检查对象

昌江区各中小学校

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读物排查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景教体基字[2022]31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使用情况书面调研的函》文件精神,昌江区教育体育局严格按照文件通知要求对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读物进行了全面细致排查,层层压实责任,主动担当作为,采取多项严管措施,切实为师生营造积极向上、启智增慧的阅读环境。

                 幼儿园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基本检查条件

幼儿园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办园条件标准。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4 ㎡,幼儿活动用房生均面积≥8.17 ㎡,生均建筑面积≥10.44 ㎡,不达标不得参评。2017年以前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应尽快有计划通过改扩建或减少招生人数等措施逐步达标。

(二)办园安全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办园思想,切实加强幼儿园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近 3 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不得参与认定。

(三)师德师风标准。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重视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近 3 年发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不得参与认定。

(四)师资队伍标准。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不达标不得参与认定。

二、检查范围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招收3 — 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都必须纳入标准化幼儿园 建设管理,进行评估认定。

三、检查要求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以下简称 《认定标准》) 是我区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评估的认定依据。《认定标准》满分为100分。各类幼儿园需达到85分以上,方可通过认定。85分以下的,要限期整改。

四、检查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检查程序主要有:

(一)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应组织全园教职工认真学 习、对照《认定标准》,实事求是进行自查和测评。

(二) 区级检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五、动态管理

建立抽检制度。区教育体育局定期对幼儿园进行抽检,对办园水平下降或者办园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幼儿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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