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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昌江区“科贷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14943 发布时间: 2025-07-08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和《关于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2〕118号)》等有关政策,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帮助科技型企业融资,助推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8日—8月8日前反馈至昌江区科技局办公室。

联系人:吴文昊,0798-8332532

联系邮箱:cjqkjj@163.com

附件:《昌江区“科贷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昌江区科技局

2025年7月7日

昌江区科贷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和《关于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2〕118号)》等有关政策,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帮助科技型企业融资,助推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科贷通”,是指通过江西省科贷通业务管理系统入库的科技型企业自愿申请,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经“科贷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500万元以内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二条企业申请“科贷通”贷款,需要先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再通过江西省科贷通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入库成为“科贷通”备选企业。

第三条“科贷通”领导专班(以下简称“领导专班”)负责“科贷通”贷款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代偿和资产处置等工作。领导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科贷通”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合规性负责。区“科贷通”领导小组确定区级风险补偿金额度。

第四条  合作银行加强“科贷通”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贷通”由“科贷通”领导专班组织实施。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财政局、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指导年度信贷计划,监督信贷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好不良贷款清偿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监管和利息结算,监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滚动运行,利息收入转入专户。区科技局负责加强对企业的信贷引导,加强“科贷通”工作的宣传,协助银行开展企业授信申报、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的工作。合作银行要履行承诺,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申请享受“科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贷通”贷款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2. 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

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二)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10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三)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科贷通”贷款。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七条 备选企业 “科贷通”贷款企业应先在江西省科贷通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入库成为“科贷通”备选企业。

第八条 额度授信 由有意愿申请“科贷通”贷款的企业提出申请,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初步研判,由办公室牵头,联合产业园区、财政、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资信调查、生产经营和年纳税额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由区“科贷通”领导专班研究,确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第九条 企业办理“科贷通”时,基本流程为:

(一)科技型企业向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书面申请;

(二)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产业园区、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调查。

(三)区“科贷通”领导专班会议审核

(四) 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五) 企业办理拟申报及转续贷审批情况表;

(六) 银行授信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

(七) 一周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 续贷企业,由科技型企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区科技管理部门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银行提交的贷款备案后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到省高新中心。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具体议事规程:

(一)领导专班办公室对申请资料初审,报领导专班副组长审核后,报领导专班组长确定领导专班会议时间,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领导专班成员发送申请贷款企业资料。

(二)领导专班召开会议研究:

1.领导专班办公室汇报贷款企业情况;

2.财政局、园区、合作银行补充汇报;

3.领导专班各成员单位依次发言表态;

4.领导专班副组长发言;

5.领导专班组长发言。

如有领导专班成员认为企业条件不满足的,经领导专班组长同意后,待企业条件满足后再次上会。

    (三)领导专班会议研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领导专班办公室向银行出具推荐函。

第六章 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联合追偿。贷款主体对所借款项承担全额还款责任,贷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由合作银行牵头,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区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配合进行联合追偿。

第十四条建立公示制度。合作银行要分别会同区“科贷通”领导专班办公室对取得授信的企业,在本区域公众媒体、政府网站进行资信和授信金额公示。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有不良影响的,不能获得“科贷通”贷款。

第十五条 强化诚信管理。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6个月未归还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或贷款用于非企业经营活动的,将其纳入财政、银行等部门征信系统黑名单并报领导专班,今后不得获得财政的支持。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在全部准时偿还本息的基础上优先续贷。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应按照一般贷款业务对“科贷通”进行贷后管理,并将贷后管理情况及时通报省科贷中心、区科技局。省科贷中心、区科技局应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科技领域的信息与资源,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共同开展贷后风险识别及管理,根据合作银行通报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合作银行应配合省科贷中心、区科技局对贷款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做好贷款到期的提示催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将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十七条 风险补充申报与审核。

1.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2.风险补偿流程:

1)贷款项目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

2)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省高新中心;

3)省高新中心组织审查,对合作银行补偿申请进行核实,并在年度预算安排控制数内向省科技厅提出补偿建议;

4)经省科技厅“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省科贷补偿金;

5)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与省、区科技部门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国库;交回省级国库的部分由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收回意见,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

6)省科贷补偿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省高新

中心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3.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4)催收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4.合作银行按规定核销科贷补偿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清收所得资金按第二 十六条规定,扣除所列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国库。

5.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等合作结束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省科技厅,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 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科贷补偿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 收回的已补偿科贷补偿金预计额度等。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银行应按第十七条规定通知省科技厅并交回国库。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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