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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区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府字〔2025〕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17782 发布时间: 2025-03-21

昌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区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昌江区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2025226日十一届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江区人民政府

2025317

昌江区实施科技奖励与后补助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我区科技管理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江西省和景德镇市有关科研项目和财政科技计划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昌江区实际,保留《昌府字[2018]13号文中》中关于区政府每年安排200万资金用于支持我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并2018制定的《昌江区科技奖励与后补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资金安排、奖励范围、程序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

()范围 在本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合法经营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我区区域内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

()期限 区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 截止日期为每年1231日,当年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放弃,逾期不再奖励或资助(补助)

()流程 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等,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区科技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

()鼓励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等载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3.支持我区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建立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的建设资助经费。

()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扶持力度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5.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经昌江区政府会议讨论后,根据获批项目的财政拨款金额给予相应的支持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称号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7.对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

8.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以及金融、中介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经入库备案的,凭项目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顾问协议及产学研合作付款凭证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并在各种科技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立项。

9.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坚。针对我区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 大力推进“揭榜挂帅”项目,按榜单金额的20%以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10.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区首次实现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对企业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给予科技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鼓励企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并转化。企业科技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2.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 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对已赋权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权属比例和有关协议享受权益;对未赋权的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予以奖励,在单位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对团队中主要科研人员给予团队收益部分20%的奖励,对团队中主要管理人员给予团队收益部分10%的奖励。

13.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4.对新认定及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新入库及再次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 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5.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50%给予配套奖励。

1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示范企业(绿色创新企业)、优势企业(试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元的奖励。

()鼓励科技和金融结合

17.鼓励金融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申请“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和小额贷款给于倾斜。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18.对在本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接受相关职能门管理合法经营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咨询、成果转化、专利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检测、研发费用归集等与企业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服务,给予年服务收入中实际技术服务交易额的10%奖励,每一机构每一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9.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建立研发辅助账、按月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费用的企业,择优给予奖补,全区奖补总额暂定为50万元/年。

三、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

()加强培训。进一步强化新时代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财政、工信、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 (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1日起统计,均为一次性奖励和资助()

()本办法中同一奖项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如:某一奖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只对国家级实行奖励);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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