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处理森林火灾,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市《森林火灾处理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森林火灾处理必须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实现安全高效扑火的目标。
(二)森林火灾的处理按照先主要后次要,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进行。
(三)森林火灾的处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负责,一般森林火灾分别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处理,同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森林火灾扑救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般森林火灾,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必须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副指挥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现场组织和参加指挥扑救,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危及居民点、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其他重要设施安全和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著名风景旅游区内的森林火灾,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五)发生在旅游区(景点)的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政府先行处理,同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旅游管理部门处理,连续燃烧1小时以上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六)发生在相邻边界的火灾,当地乡(镇)政府应先行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组织力量进行共同跨区域灭火。
(七)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省指挥部视情况派员协助当地政府指挥扑救,或督促扑救。
1、发生在威胁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著名风景旅游区的森林火灾,威胁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森林火灾。
2、起火12小时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
3、致人死亡、重伤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相邻县(市区)交界1公里内的森林火灾。
5、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专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作用。
(九)不准动员未成年人、年老体弱、妇女或残疾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理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领导,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或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扑救火灾的紧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