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制。按时发放各项民生资金,对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非法集资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化儿童基础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完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社会关爱,推动乡镇(街道)未保机构建设,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能力建设。
(四)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不断规范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积极研究新情况,主动解决新问题,着力探索新机制,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严格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与社会组织党建同步推进制度,以年检促进社会组织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流程。有序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加强界线标志物管理维护,推进平安边界建设,防范化解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七)常态长效推进移风易俗革。合理规划城乡社区群众举办婚丧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继续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深入开展殡葬陋习治理,建立治理长效机制,努力解决乱埋乱葬等问题。持续做好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继续倡导文明祭祀、节俭祭祀、绿色祭祀、安全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