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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昌江区城乡网格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3-06375 发布时间: 2022-07-18

市民朋友们:

现将《昌江区城乡网格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8日前书面反馈至昌江区委组织部。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程晓峰,联系电话:15279983122,邮箱:jdzcjqzzb@163.com。


昌江区城乡网格治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城乡网格治理工作,加强党建引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治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农村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乡网格治理以加强基层党建、完善管理服务、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的主体作用,推动各类执法服务力量下沉和各方面社会力量协同,强化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第四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提出、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社区网格治理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

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昌江公安分局、区委信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社区(村)网格治理部门或者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农村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按照“街巷定界、地理相连,规模适度、无缝覆盖,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原则,依据《社会治理网格划分和编码规则(江西省地方标准)》划分

在城市社区,一般以居民小组或住宅小区、若干楼院为单元划分治理网格,每个网格原则上覆盖300-500户社区常住居民。

在农村,根据村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居住集散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产业特点等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治理网格,每个网格一般覆盖200-500户

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等,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七条  坚持党建引领、一网治理,以现有社会治理网格为基础,将党建、民政、公安、城管、信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各类网格整合为基层治理网格。网格整合后,各职能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划定网格,确需依托网格开展的业务工作,纳入已有网格管理。

网格划分由乡镇(街道)研究提出,报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八条  加强网格党组织建设,将党支部(党小组)建在网格上,原则上一个网格设立1个党支部(党小组)。

第九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编制网格治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社区(村)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九)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小组开展居(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十)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活动;

(十一)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确需依托网格开展的事项。

纳入清单的网格治理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三章 网格员

第十条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第十一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由社区(村)党组织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成员,或社区(村)党员骨干担任,并兼任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十二条  专职网格员是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的骨干。

专职网格员由乡镇(街道)在本单位无编制工作人员中,择优安排,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委政法委备案。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补充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街道)报送需求,由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优先从党员骨干中招录。专职网格员身份为临时聘用人员,不占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十三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给予网格员相应补贴。对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入党、优先选拔进入社区(村)“两委”班子、在招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专职网格员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每个网格一般不少于3人。

相关部门人员力量下沉网格,担任兼职网格员。

鼓励支持辖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居(村)民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业务骨干、“两新”组织负责人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兼职网格员。

鼓励支持退休干部党员参与社区网格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居(村)“两委”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应当制定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开展日常巡查走访,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处理矛盾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居(村)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兼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网格内显著位置公布本网格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四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和乡镇(街道)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和乡镇(街道)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治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居(村)民参与城乡网格治理的渠道,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五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依托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数据平台,健全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机制。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走访,发现问题。社区(村)及时梳理汇总网格上报事项,街道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吹哨派单”,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承接、限时办理并反馈。

第二十八条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实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区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第二十九条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本辖区城乡网格治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网格治理工作纳入高质量绩效考核管理,由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区委党校、职业学校等,设立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区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治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治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治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专属网格以属地管理为主,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社区网格治理专项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结果:

昌江区城乡网格治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

单位

联络员

反馈意见

备注

鲇鱼山镇

李慧娟

1.第二章第六条中“在农村…每个网格一般覆盖200户”建议修改为“每个网格一般覆盖200—500户”。

2.第三章 第十二条中“专职网格员主要从乡镇(街道)临聘人员中选任”建议修改为“专职网格员主要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备案。”

3.增加“给予网格员相应补贴”的内容。


其他单位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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