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景德镇市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昌江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景德镇市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行政审批的社区社会组织,仍按双重管理体制进行登记管理。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局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组织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协助区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是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和居委会负责指导与协调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发展成熟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
(四)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一次社区社会组织数据类别与目录。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对固定的场所;
(三)社区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低于1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申请人(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审批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需要变更注销登记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申请备案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参照第八条第一项;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章程草案。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有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自行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表;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七)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昌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2、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
3、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
4、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5、昌江区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6、昌江区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
附件1
昌江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组织名称
备案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昌江区民政局制
填 表 说 明
1、该表由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
2、该表由乡镇(街道)民政所掌握了解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证明。
3、填写表格时要附一份参加该社会组织的人员名册。
4、表格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一份返还社区居民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社区社会组织自存。
组织名称 |
活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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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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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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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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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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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团体 |
个人会员数 |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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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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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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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业务范围 |
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字 | |
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发起人(或举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主要负责人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职 务 |
工作单位 |
政治面貌 |
电 话 | ||
备案意见 | ||||||||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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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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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申请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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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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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附件3
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
组织名称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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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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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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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程序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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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 清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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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附件4
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姓名 |
性别 |
照 片 粘 贴 处 | ||||
出生年月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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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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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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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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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中职务 |
任期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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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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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本 人简历 |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本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5
昌江区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XXXX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己由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社区委员会和备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社团的活动场所(载明X区X街道X社区)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X。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XXXXXXXXXXXX。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XXXXXXXXXXXX。
第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XXXXXXXXXXXX。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30日内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本团体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件6
昌江区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
XXXX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景德镇市昌江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备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载明 X 区 X 街道 X 社区)。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人是;负责人是。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八条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第十条本单位办理撤回备案,应该作出撤回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撤回备案。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街道办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