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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62408 发布时间: 2022-09-30


一、起草背景

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是目前最弱势、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最易患病的特殊群体,应受到全社会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有效防止过度医疗给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带来的医疗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2〕5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点主要对信息共享、规范就诊、严控医疗费用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及时共享信息数据。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准识别机制,及时将人员定期推送给当地医保、卫健部门。

二是规范就诊医疗机构。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就诊原则上应就近就便安排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到县域外就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是严控医疗费用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使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

四是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给予100%救助。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不超过医疗总费用比例10%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当地统筹解决。

五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民政、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在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中的职责。

三、特色亮点

制定了特困人员及孤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不超过医疗总费用比例10%个人负担费用的兜底保障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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