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昌江区河道管理(昌江右岸;西河昌江段),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下简称“四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本通告适用于昌江区辖区内昌江及各类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等河道管理范围,严禁实施下列“四乱”行为:
(一)乱占
非法侵占河道水域、滩涂、护堤地;围垦河道、滩地,开荒种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私设钓鱼台;侵占堤防开展集市、堆放物品等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行为。
(二)乱采
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石;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采砂作业;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挖坑、掘土、钻探等破坏河道岸坡稳定的行为。
(三)乱堆
向河道内、滩地、护堤地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堆放砂石、杂物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在河道岸线乱堆乱放各类物料。
(四)乱建
未经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棚屋、构筑物、围栏;修建阻水围墙、道路、渠道;擅自修建码头、围堰、排污口;私搭乱建其他涉河建筑物、设施。同时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洗砂、放养畜禽、非法排污等其他危害河道行洪与水生态安全的活动。
二、限期整改要求
凡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上述 “四乱” 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堆放物料,铲除违规种植作物,拆除各类违规设施,恢复河道原状。逾期未自行清理整改的,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将联合属地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开展强制清理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法律责任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河道行洪障碍、水体污染、岸线损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河道 “四乱” 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举报。
举报电话:0798-8337739
特此通告。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