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
2026年6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以下简称新版《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版《办法》(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此次修订是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信用监管实践基础上,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的一次系统优化。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发挥信用监管职能作用、治理经营主体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监管工具。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重点从优化监管机制、严惩虚假公示、紧盯民生安全、护航公平竞争四个维度,对原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性补强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治理体系建设迈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监管机制,提升效能兼顾权利保障
新版《办法》着力打通行政处罚与失信认定之间的流程壁垒。在程序设计上,明确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职责和时限要求,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环节与行政处罚告知合并进行。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复核,并明确复核延长的批准程序。
这一调整既通过制度化设计提升了监管效能,使失信认定更加高效顺畅,同时又充分保障了经营主体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体现了“严而有据、罚当其过”的监管原则。此外,新版《办法》删除了2021年版中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决定需报经上一级同意的规定,优化了内部审批流程。
(二)严惩虚假公示,压实信息公示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新版《办法》显著加强了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约束。针对部分企业信息公示不真实、不准确甚至弄虚作假的突出问题,从严设定了责任追究条款——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坚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一规定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净化市场信息环境,筑牢诚信经营的制度根基。同时,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且逃避执行的行为,新版《办法》继续予以保留并完善了相关程序。
(三)紧盯民生安全,填补重点领域监管空白
新版《办法》在保留原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监管实践中暴露的薄弱环节。
在食品安全领域,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纳入惩戒范围。这一新增规定填补了食品流通运输环节的监管空白。
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新增“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情形。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企业主动召回义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两项新增规定直击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两大高风险领域,以信用惩戒的刚性手段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护航公平竞争,首次纳入商业贿赂
新版《办法》首次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商业贿赂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毒瘤,此次将其纳入失信惩戒体系,有助于以信用机制破除不正当竞争壁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涵养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生态。
三、总结
新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监管总局完善信用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升级。通过优化监管机制、严惩虚假公示、紧盯民生安全、护航公平竞争四大举措,新版《办法》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了监管精准度,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