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查验收,认为符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药品零售企业规定的内容,予药品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审查期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8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详情请看附件。)
监督电话:0798-8500298 传真:0798-8500298
通讯地址:昌江区河西十八渡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333000 电子邮件:cjfda@163.com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昌江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公示
企业名称 |
景德镇市鹤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健 |
企业负责人 |
余斌 |
质量负责人 |
李健 |
经营方式 |
零售 |
级别 |
三级 |
经营范围 |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不含冷藏药品)、血液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其他生物制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龙井路龙景花苑2栋负二层03号商铺 |
仓库地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