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昌江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局:
《昌江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昌江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昌江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昌江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昌江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昌江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工作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第五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途径提交的商标国际申请,并成功获得外国(地区)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对辖区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九条 专项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 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专利转化运用补助。对完成专利转让的主体,按200元/件标准给予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专利完成转让后,该专利转让当年的年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联盟奖励。对针对我区主导产业组建 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主动维权。支持辖区内企业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专利权人为企业及自然人的,经法院判决、调解或行政裁决支持其维权请求并已生效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经法院判决、调解或行政裁决支持其维权请求并已生效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 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名牌产品奖励。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 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费用补助。对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企 业,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每个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按照单笔贷款金额超过壹亿元的给予2万元贴息补助,单笔贷款金额超过伍仟万元的给予2万元贴息补助,单笔贷款金额伍仟万元以下壹仟万元万以上的给予5000元贴息补助。同一企业享受一次贴息,贴息资金在企业提交付息凭证后一次性核拨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