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针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我局将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4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