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一)完善制度规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较为原则的层面,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保障制度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二)推动市场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从源头防止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三)稳定预期增信心。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公文,以及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备忘录等具体政策措施,都在公平竞争审查之列。
(二)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 4 个方面 19 项审查标准细化为 66 项具体情形。如在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明确禁止在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违规制定负面清单、增设准入许可或审批环节、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在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方面,禁止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技术要求、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将在本地投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必要条件等行为。
(三)健全审查机制。在《条例》确定的审查机制基础上,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规定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制度刚性。
(四)强化监督保障。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举报的受理、移送、核查等程序,明确了抽查的方式和抽查结果的运用,细化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