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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期核查处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12732 发布时间: 2026-06-04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3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景德镇市吴大头餐饮有限公司

(一)食品名称:土红椒;购进日期:2026-03-1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吴大头餐饮有限公司,经核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土红椒”是2026年03月12号从珠山区刘月新蔬菜店采购的,当天采购3.1公斤,单价是10元/公斤,总金额为31元。当天采购的土红椒已全部被抽检机构买样用于抽检,未在菜品内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吴大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的土红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的土红椒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初次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源性事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四项首违不罚。

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不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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