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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4核查处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15432 发布时间: 2026-07-27

现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3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康家阳光购物超市“蜜薯”“水生姜”案

二、(一)食品名称:“蜜薯”;购进日期:2026-03-27;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水生姜”;购进日期:2026-03-29;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搞笑氯氟氰菊酯项目。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康家阳光购物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蜜薯当日进货193斤,进货价为2.1/,购进的该批次蜜薯全部售出,违法所得575.14;该批次的水生姜当日进货12斤,进货价5.83元/每斤,购进的该批次水生姜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18.8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及运输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康家阳光购物超市销售不合格“蜜薯”“水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蜜薯”“水生姜”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初次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源性事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与整改。

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不罚〔2026〕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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