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考核,可以在江西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一)参加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且未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执业,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线或者低于全国统一合格线20分以内的考生,视为通过江西省组织的执业核准考试,可以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实习。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接受监察等有关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业核准考试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以下简称执业核准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江西省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县(市、区),可以将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体享受学历专业条件放宽政策的县(市、区)名单,由江西省司法厅另行公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执业核准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第六条执业核准考试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保密等具体考务工作参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设区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接受江西省司法厅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执业核准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业核准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成绩公布时间和相关安排,由江西省司法厅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执业核准考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集中考试。考试采用计算机化、闭卷作答方式进行。在计算机上作答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纸笔考试。
第九条执业核准考试着重考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有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内容。具体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条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江西省司法厅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江西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并将成绩合格人员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由江西省司法厅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分为A类、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执业实习并通过考核的,可以在申请执业核准前,向江西省司法厅提出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所在的设区市司法局领取纸质版合格证书,也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获取合格证书电子版本。电子版本证书与纸质版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除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外,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并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习考核(以下简称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及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集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制度、公民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行为规范等应知应会知识。
实务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辅助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相关工作;参与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和参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参与协助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参与村(居)法律顾问、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参与司法所或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综治中心等咨询接待坐席值班等工作,以及参与其他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治实践活动相关的实务训练事项。
第十五条江西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及考核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证明的审核发放、实习及考核的组织管理,按要求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及结业考试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证的初审、实习实训安排、实习考核实施等工作,指导接收实习人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会同所在地司法所具体安排实施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及积分考核工作。
设区市司法局可以委托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及考核的相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实习考核采取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均实行百分制考核,集中培训采取结业考试成绩方式计分,实务训练采取实践考核积分方式计分,计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具体实习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计分和积分原则、考核工作规程等,由江西省司法厅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通过实习考核的,其集中培训结业考试和实务训练实践考核均应达到合格等次。集中培训结业考试和实务训练实践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出具鉴定合格的意见。
设区市司法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实习人员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合格意见的还应当一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区市司法局申请复核。设区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经基层法律服务所鉴定合格并通过实习考核的人员,可以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或妨害考试正常管理的,由江西省司法厅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执业核准工作中,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实习考核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弄虚作假,违规出具鉴定意见,或有其他妨碍执业核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江西省司法厅宣布考试合格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以违法违规方式通过实习考核取得执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2020年4月7日江西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赣司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