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日常防范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昌江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昌江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预防为主。昌江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专业委员会相关部门应做好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处置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5)协同一致。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昌江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专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委员会指挥部”),负责昌江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昌江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指挥部,由昌江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汪国强任指挥长,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凌辉和昌江区政法委副书记胡立华任副指挥长。昌江区工信委副主任邹新寿、昌江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严军勇、昌江区卫计委主任科员王华、昌江区文广新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查赢、昌江区安监局主任科员胡明华、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邓秋君、昌江区城市执法局副局长雷良晨、昌江区环保局副局长、昌江区环卫局副局长余洋、昌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汪翼锋、昌江公安消防大队参谋王惟昊为委员会指挥部成员。
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昌江公安分局,由昌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汪翼锋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委员会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报告;指导事发地街道、乡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善后工作。
2.2.2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委员会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信息;及时传达委员会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拟写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委员会指挥部;办理委员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委员会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政法委、区工信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委、区文广新局执法大队、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环卫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2.3现场指挥部
委员会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委员会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委员会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应急行动、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2.3.1信息协调组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理。
2.3.2应急行动组
负责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2.3.3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
2.3.4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
3.预防预警机制
3.1日常防范
3.1.1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2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的事故。
4.1.3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各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指挥部。
4.2.1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区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
4.2.3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委员会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区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委员会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判明情况,迅速启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启动预案,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判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委员会指挥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
4.3.2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乡镇街道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统一组织各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现场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市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委员会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区政府新闻办,并配合区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相应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委员会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总结分析
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通信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区公安分局局指挥中心应与武警、消防部队等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责任
对在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7.3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公安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