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司法所,各区属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根据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监管实际制定了《昌江区司法局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者”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律师事务所、律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者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律师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二)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需检查如下事项:1.律师事务所是否拒绝法律援助指派;2.律师是否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二)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需检查如下事项:1.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施行)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2.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2.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者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需检查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律职责的情况。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需检查如下事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5.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6.党建工作情况;7.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情况;8.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需检查如下事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执业法定条件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3.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