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司法所及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在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昌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