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安排,就《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的要求,2023年4月6日印发了《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府办明〔2023〕5号),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各相关单位2023年4月22日前,把《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府办明〔2023〕5号)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报送过来了,已被采纳,经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文件制定依据
《决定》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制定。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决定》区政府对2023年3月31日之前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确认《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区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等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适时修改《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等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区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附件3)。
《决定》会议通过后,由昌江区人民政府发文,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