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昌江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景党发【2002】37号)和《中共昌江区委、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党发【2002】28号)精神,保留昌江区审计局,为昌江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区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新增的职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组织和实施对全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另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细则和审计业务制度。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属乡(镇)、场、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家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省驻市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审计机关实行双重管理。区审计局接受区长和市审计局领导,并指导全区的审计工作。
(七)、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和实施全区审计干部专业培训。
(九)、承办区政府、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昌江区审计技术保障中心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能
昌江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昌江区审计技术保障中心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