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为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审计署办公厅印发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办审理发〔2024〕20号,以下简称《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精神,深刻认识审计质量控制是推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树立审计权威,守护好“国家审计”金字招牌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审计项目全流程质量管控。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提升审计质量是一项贯穿审计项目全链条的系统工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统筹各环节,是贯穿审计项目计划、组织管理、现场实施、审核复核审理、会议审定、审计整改全流程的制度规范,尤其对各环节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要牢固树立“我是最后一道关”的意识,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做到全过程控制、全流程做实、各环节共同努力,使审计结论经得起检验。
三、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各设区市审计局应当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督促审计整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式,推动审计质量提升。要充分利用获奖优秀审计项目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等正反两方面素材,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强化审计干部依法审计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附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
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署审理司。
审计署办公厅
2024年4月1日
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
控制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章 业务司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业务司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二节 业务司审计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节 业务司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节 业务司复核和提炼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二节 审计组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节 审计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节 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节 审计组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理审定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章 督促审计整改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八章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
第二节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和优化审计署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深化研究型审计,保障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审计质量控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地方审计机关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对上报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做实成果、防范风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务实高效、廉洁保密,实行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含业务司业务组织领导、审计组现场实施、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等)、复核审理审定、督促审计整改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应当严格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加强贯通协作、有序衔接和相互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坚决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以高质量审计成果为党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审计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坚持敢审敢严、敢说敢言,时刻保持职业警觉,把问题查准查实查透。查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履行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国之大者”,坚守审计机关职责定位,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坚决把研究作为必由之路和基本方法贯穿审计工作始终,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把立项当课题研究、选准题目,把问题当课题研究、找准“病根”,把建议当课题研究、开准“药方”,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研究立项、谋划实施,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分析提炼、提出建议,夯实审计质量根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拟以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或者审计署办公厅、特派办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含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下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所称审计信息,是指拟编发的审计要情、审计重要信息和审计信息转送函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审计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标准:
(一)审计程序方面。获取资料、调查谈话取证、查询账户存款、征求意见、作出处理处罚、督促审计整改等审计行为符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审计评价方面。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审计查清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事实证据方面。审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逻辑严密、数据准确,能够完整准确反映审计事项的时间、责任主体、决策及相关违纪违法违规情节、金额、原因、后果、截至审计(要求)时点状况等基本要素,有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四)定性定责方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全面历史辩证地认定问题性质、界定责任,鼓励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审计建议方面。审计建议具体明确,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六)整改要求方面。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整改要求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衔接,能够操作落实,整改类型和整改时限恰当。
不同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同一问题的主要事实表述、定性定责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审计报告作为综合反映审计成果的基本载体,应当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紧扣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做到画像精准、评价客观、事实清楚、言简意赅、结论准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建议可行。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当按照审计署有关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规定办理,聚焦重大事项和相关责任人员,坚持由事及人,做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主要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查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情节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形成责任主体“参与决策、造成后果、利益输送”的证据闭环。
审计信息应当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办理,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重点反映与预算、资金和项目相关联的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相关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客观公正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提出审计建议,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参考。
第九条 坚持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审计事项查处,打探或者泄露审计工作信息,阻碍审计、审核、复核、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干扰审计项目正常开展。
遇有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及时登记报告。
第二章 计划管理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条 业务司和审计署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均应当纳入审计署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报经中央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为:办公厅统一部署——业务司研究上报立项建议——办公厅审核把关——业务司修改上报——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业务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的,与办公厅充分沟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规律性认识,科学谋划、充分论证、统筹安排,发挥计划的“龙头”和引领作用,为“四个报告”等审计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聚焦“国之大者”。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总要求,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
(二)审计目标明确。围绕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精准回应党中央重大关切;
(三)审计重点突出。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谋划好审计切入点,推动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四)审计资源可行。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项目安排与人力资源相匹配,为审计成果服务;
(五)预期成果可及。把“心中有报告”的要求贯彻始终,保障最终形成的审计成果与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等不出现重大偏离。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统一部署并牵头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严格立项审核把关。围绕审计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方向性和资源配置的可行性,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计划质量控制标准,对业务司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于立项研究深度不够、论证不成熟、预期审计成果不突出的审计项目,不予安排立项;
(二)统筹配置审计资源。摸清计划年度和各阶段可用人力资源,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在满足每年必审项目人力资源需求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数量。在一个审计年度内尽量安排同一审计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地区实施审计,避免重复进点审计。错峰安排审计报告上报、复核审理、提请会议审议时间;
(三)做好计划动态管理。持续跟踪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在审计专网动态公示并纳入考核。对可能出现逾期的审计项目及时预警和督促,必要时向署领导报告;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计划管理质量控制职责。
第十三条 业务司负责研究提出主管业务领域审计项目立项建议、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业务司应当把立项当课题研究,沿着“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常态化跟踪、深入研究掌握主管业务领域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举措、重大风险隐患,充分研究论证,明确审计目标,提出拟安排的审计项目类型和数量。
业务司应当有针对性开展立项研究,对每年必审项目,应当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更加侧重研究聚焦审计重点和配置审计资源。对其他专项审计项目,应当深入研究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明确预期审计成果。
第三章 业务司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业务司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十四条 业务司应当贯彻落实审计署党组关于加强审计业务领导的要求,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中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审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审计指引、数据分析操作指引、政策法规汇编等;
(二)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审核,发现与审计工作方案要求不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及时指导审计组调整;
(三)组织审计项目实施,聚焦重大审计事项,加强业务领导和过程控制,督促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如实全面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复核并核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复核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对出具复核意见的质量负责;
(五)汇总提炼审计成果,以单项审计报告等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研究起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信息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等;
(六)组织审计项目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分管署领导和审计长;
(七)督促审计整改;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第十五条 业务司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摸清被审计区域、领域、行业和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风险状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和审计工作要求,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科学精准、操作性强,使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组对需要重点揭示和反映的问题、风险隐患心中有数,确保实现预期审计成果;
(二)经备案审核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三)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应当上下贯通、同向发力、沟通有效、进展顺畅,确保审计成果颗粒归仓;
(四)复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全面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并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组充分沟通;
(五)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当重点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不良影响的问题,相关领域普遍性、典型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确需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的其他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能批示、可落实的审计建议,做到主题突出、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支撑有力、生动简洁、建议具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一般应当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以及确需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重点查办督办、严肃追责问责的重大问题,做到少而精,且已经在审计结果文书或者审计信息中正式反映;
(六)审计项目后评估报告应当从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组织管理、审计成果、经验做法、问题不足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七)督促审计整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第二节 业务司审计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业务司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将审计项目“审计什么、怎么审计”研究透彻、考虑清楚,编制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方案:
(一)分区域、分领域、分行业、分专题深入研究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收集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系统梳理研究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走访主管机关、单位和相关地区,全面了解掌握审计项目资金范围、管理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
(四)充分听取审计署派出机构对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的意见建议;
(五)必要时组织开展试审,对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验证判断,探索完善审计步骤方法;
(六)牵头做好相关领域数据采集和系统应用,组织开发并持续优化审计常用数据分析模型,组织开展数据集中分析;
(七)结合前期调查了解情况和研究成果,指定专人起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审议;
(八)应当采取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办公厅、政研室、审理司审核把关。办公厅主要对审计工作方案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一致性和参审单位、任务分工、各环节时间安排等进行审核把关;政研室主要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事项等进行政策性审核把关;审理司主要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等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要求情况,以及审理时间安排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业务司在经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之外,原则上不得追加或者追减审计内容。确需追加、追减的,应当报请分管署领导批准,重大事项还应当报请审计长批准。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和审计报告上报、复核审理、提交会议审议等时间节点。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重大特殊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按规定报审计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业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编制审计指引、数据分析操作指引、政策法规汇编等指导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明确常见问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审计步骤方法、取证要点、问题表述、定性依据、整改要求等,指导做好审计问题“标准件”,提高查处和反映问题的规范性、精准度。
第十九条 业务司应当审慎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指引等发送对象,原则上分发办公厅、政研室、审理司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业务司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情况,持续加强对重点审计事项的专题研究,把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问题作为今后编制同类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指引等的重要参考,指导后续审计项目开展。
第三节 业务司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司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业务领导和质量控制,组织推进审计项目高质量实施:
(一)深入审计现场调研指导,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向署领导报告重大事项;
(二)通过安排专人对接、参加审计组会议等方式,全面跟进掌握审计项目进度、指导重大事项核查和取证,做好审计项目统筹协调和上传下达;
(三)召开中期汇报会,督促按照既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及时提醒纠偏、查缺补漏,分享率先取得重大突破审计组的经验做法,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并就进一步核查重点、工作安排等作出部署;
(四)发布审计工作动态,就审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料报送要求、上下联动事项、数据分析疑点线索核查、重大问题核查、共性问题认定标准、审计注意事项等作出具体安排;
(五)应当采取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审计报告格式模板和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商审理司后报请分管署领导批准执行,指导同类审计报告反映的同类问题主要事实表述、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引导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小微问题原则上写入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
第二十三条 业务司组织开展集中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线索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后分发审计组进行实地延伸核查,明确核查方法和取证要求,必要时先期选取部分疑点线索对拟核查数据的准确性、核查方法和取证要求等进行验证。
业务司应当指定专人跟进数据分析疑点线索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审计项目后评估和改进后续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四节 业务司复核和提炼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司复核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应当在认真复核问题事实证据、重要数据及其勾稽关系、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落实情况;
(二)同类问题定性定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整改要求的一致性;
(三)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中的重大事项;
(五)业务司认为应当关注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业务司复核过程中还应当对审计报告框架结构、问题定性分类和正文附表表述的一致性把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重要审计情况和审计简报,业务司应当统筹做好指导,提高复核办理时效。
对于违纪违法违规类问题,业务司应当重点复核违纪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责任主体、问题定性、后果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处理建议等;对于体制机制制度类问题,业务司应当重点复核反映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问题成因、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司复核应当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于下列情形,业务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提出明确意见,不得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替换文稿并签字确认、倒签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方式,代替出具复核意见书:
(一)增加或者删除问题;
(二)对问题主要事实表述、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作出实质性修改;
(三)问题主要事实表述或者定性定责缺乏审计证据支持;
(四)严重违反审计程序;
(五)应当提出复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般性的文字修改等要求,业务司可以直接在文稿中标注,以减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重复上报材料和人员往返。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司应当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复核意见,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落实复核意见情况说明、补充审计证据和修改后的审计文书再次进行复核,对代拟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的质量负责。
业务司复核过程中,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分管署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经审理司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业务司在完成复核后,应当对照代拟稿问题事实表述、定性定责、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组整理审计证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于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审计证据索引表,将相关资料送审理司审理。
审理过程中需要核实有关事项情况的,应当由业务司负责作出解释。
业务司应当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理意见,起草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并及时反馈审理司,对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业务司应当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完成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全面复核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建议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
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后报送的审计报告代拟稿,业务司应当重点复核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异议的问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
第三十条 业务司应当优化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统筹资源,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对于批量复核任务,业务司可以抽调相关单位骨干人员参加,但应当严格审批控制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限,落实自身复核主体责任。
业务司应当制定复核资料交接清单,接收资料后及时组织复核,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遇有批量复核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出延长复核期限申请,报请分管署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未一次性提供复核所需全部资料的,业务司应当要求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限期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之内。对于署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重要紧急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业务司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复核,确保及时报出。
除需补充审计证据外,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业务司复核意见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业务司复核发现审计事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应当建议停止办理或者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但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核实清楚的,应当建议继续核实;对存在定性定责错误等其他审计质量问题,但不影响认定构成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事实表述、问题定性定责或者反映方式等意见。
采取前款停止办理、不在审计报告反映或者继续核实的审计事项,业务司应当按程序报请分管署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审计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 业务司应当指导审计组审深审透具体项目和资金,沿着“资金—项目—政策—政治”这条主线,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全面梳理归纳和分析提炼,鼓励形成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性审计成果。
业务司应当聚焦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分类研究反映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回溯上升到政策、政治高度,汇总提炼有分量的审计成果,并立足解决问题,研究提出能整改、可执行的处理处罚意见和能批示、可落实的审计建议,为“四个报告”提供有力支撑。
业务司收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将综合报告、专题报告报审计长初步审定同意后提请会议审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十三条 业务司应当将审计项目后评估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通报,并将评估结果与审计质量考核、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经验推广等挂钩。
第四章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审计组审计质量控制职责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现场管理的规定,加强审计现场质量控制,切实把好审计质量第一关。审计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大事项和相关责任人员,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质量控制、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总责。署领导或者业务司、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授权履行组长的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审计工作方案要求,按规定审批调整审计内容、开展外部调查等工作;
(二)有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促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按照分工落实审计任务;
(三)指导重大事项核查,组织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确保揭示和反映重大问题、实现既定审计目标;
(四)必要时组织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谈话,安排做好谈话记录;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取证单等证据材料;
(六)组织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如实全面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根据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组织进一步核实查证;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组织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现场管理、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并对分工事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主审和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职责,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现场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一)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相衔接,做到审计目标细化,审计思路清晰,抽审单位和重点审计事项精准,抽查资金比例和所属期间范围明确,审计步骤方法具体可操作;
(二)审计取证单应当要素齐全,审计结论有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不得为证明观点而选择性采信审计证据,也不得简单以个别事例、局部情况推断总体;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方法、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做到要素齐备、格式规范,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定性定责及其依据恰当;
(四)起草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应当揭示和反映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
第二节 审计组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在组织调查研究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特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以及所在区域、领域、行业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举措、重点资金等,聚焦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隐患,系统分析、筛选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实施方案的指导性、精准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会议审议,必要时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并按规定报业务司备案审核。根据工作需要,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要求报请审计长或者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并通过重点指导、召开审计组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持续督导核查进度,及时了解掌握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发现审计小组或者审计人员超越审计职责范围、偏离审计重点、未按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步骤方法、审计任务核查进度滞后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组成员的指导,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明确定性定责、补充完善事实证据等意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查核结果。
必要时,审计组可以通过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审计人员等方式对重要问题进一步核查,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对外聘人员实施的审计工作加强审核把关,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和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核查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得参加对民营企业的外部调查,不得单独承担审计任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严禁外聘人员借参与审计或者外部调查之机办理与审计无关的事项或者承揽业务。
第三节 审计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充分研究审计事项来龙去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依照审计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围绕违纪违法违规事实、责任主体、原因和后果等获取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定性定责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提供有力支撑。
审计人员应当多方核查印证,把握经济事项全貌和利益相关方情况,不得片面收集审计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需要对审计项目相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的,应当事先报请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批同意。外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明确的调查结论,按照审计现场管理要求填入外部调查台账。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外部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开展调查谈话,应当事先研究拟定方案,确定重点事项和应对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串通作证。调查谈话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和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签字。
第四十三条 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的采集、生成、处理和应用,按照审计署有关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的规定办理。审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数据来源、数据分析逻辑、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程序脚本、制作时间和制作人等,确保整理、加工过程与结果可重现、能追溯。
对于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线索,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结果一并作为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其中,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应当全部进行核实。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数据采集分析、疑点筛查、抽查核实和结果运用的过程管控,及时听取汇报,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讨论并做好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对于业务司下发的疑点线索,审计组应当按要求组织核查,如实全面报告核查结果,对未核查的疑点线索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对于使用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综合判断,依据审计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作出审计结论。
遇有审计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涉及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多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编制业务流程图、资金流向图、股权关系图、数据汇总表等可视化图表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并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冗余的证据。
对于采取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所得的汇总数据,审计人员应当单独注明原始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过程及其结果。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收集并固定审计证据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取证单,对涉密审计事项按规定定密。
审计人员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由至少两名审计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反映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审计取证单,不得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审计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采取补充审计证据等纠正措施。
审计组应当确定规则分配索引号,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取证单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经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人员审核后,及时交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告知其对经核实确认无异议的应当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组应当做好审计取证单发放和收回登记工作。
第四节 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要素内容反映完备。
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之间应当有清晰的对应关系,对同一问题的主要事实表述和重要数据、定性定责、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不一致的,或者不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单提出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即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取证单等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避免拖延至审计现场收尾阶段扎堆集中审核。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重点研究审计证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充分性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有效性、相关性、针对性,精准把握和反映问题实质。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的,签署予以认可的审核意见;认为需要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应当督促审计人员及时补充修改。
第五节 审计组审计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对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集体研究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单的反馈意见,研究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各审计小组应当汇报本组审计发现的问题,参会人员逐项发表意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违纪违法违规事实及性质、责任主体、原因、后果和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研究问题是否成立,并决定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方式。审计组专题研究讨论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涉密事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知悉范围。
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再次召开会议,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和提供的证明材料逐项研究讨论,采纳合理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对不予采纳的应当有适当充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支持。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如实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审议意见,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报告,必要时向主管业务司和分管业务司的署领导报告。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审计组会议审定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听取汇报。
第五十一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性质轻微、违规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审计组应当经集体研究,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要求,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详细列明不予反映的理由,按规定与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审核、复核、审理,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拟上报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的,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拟反映的问题是否成立,审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人员应当对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
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和所附证据材料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
第五十三条 后续审核、复核、审理环节对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作出重大修改调整的,审计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落实审核、复核、审理意见并形成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确保审计证据能够支撑修改后的审计结论。
第五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署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集审计项目档案。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反映的审计成果及其形成过程真实、完整、连续、可追溯。
审计项目产生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所附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和未在最终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文书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审核、复核、审理资料等均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项目归档后形成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等,应当通过按年度建立档案附卷等方式及时补充归档。
第五章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质量控制
第五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做好审计管辖范围被审计单位的日常研究;
(二)确定审计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制度,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审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
(四)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其中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为特派办的,还应当经过法规审理处审理;
(五)督促审计组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意见;
(六)督促审计整改;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第五十六条 特派办负责人应当支持法规审理处依法开展审理工作、加强审核把关、提出实质性审理意见。特派办可以组织法规审理处等内设部门对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质量检查,通过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外部调查和查询账户存款审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等情况,加强对审计项目审计质量的全过程监督。
派出审计局应当明确兼职审计质量控制人员,协助局负责人开展审核。
第五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代拟的审计报告和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基础质量负责,确保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报送明显失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不得选择性报送审计证据等资料,不得干涉兼职审计质量控制人员、审理部门出具实质性审核意见和审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联合实施审计项目的审核工作由牵头实施单位主办并对上报审计署的审计成果总体质量负责,其他参与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并对各自实施部分的审计基础质量负责。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特派办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由牵头特派办法规审理处主办,其他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报告,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重点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报告反映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审计评价、定性定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审计建议、整改要求是否恰当;
(三)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反馈意见;
(四)是否按要求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未在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理由是否适当充分;
(五)其他应当审议的重要事项。
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会上由审计组报告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和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并重点对采纳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和兼职审计质量控制人员审核意见、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意见情况作出说明。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定相关处室和人员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时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其中特派办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履行发文审批手续,业务司、派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督促审计组严格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意见,对于会议认定审计证据不够充分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组组织补充完善审计证据,对落实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对审计组提交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进行审核,但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知悉范围。
第六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为派出机构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签发,正式行文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
报送前,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督促审计组检查相关审计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是否已按要求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对相关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对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反映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要求编制审计证据索引表。
第六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等,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业务司同意并报请分管署领导批准,重大事项还应当报请审计长批准:
(一)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宜纳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共性问题统一处理原则等进行处理处罚的;
(三)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特殊、涉密事项不宜公告的。
第六章 审理审定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六十二条 审理司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和业务司复核的基础上,履行下列审计质量控制职责:
(一)组织审理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项目,由业务司或者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其他审计项目,以及署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审理审计要情;
(三)审理并核改业务司、派出审计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特派办实施审计项目达到重要移送事项标准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四)审理署领导交办的审计重要信息等其他事项。
业务司或者派出审计局与特派办采取“上下联动”等方式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由审理司对业务司或者派出审计局审计的内容进行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审理处对本办审计的内容进行审理。
审理司按规定对特派办法规审理处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十三条 审理司应当把审理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当做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重大事项和复杂疑难问题,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穿透问题本质,精准定性定责。
审理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审计质量标准审理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质量负责。
第六十四条 审理司对业务司报送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审计信息代拟稿进行全面审理;对审计报告代拟稿采取书面审阅与重点问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审计事项;
(二)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审计事项;
(三)业务司复核中删减的重大审计事项;
(四)审理司认为应当关注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审理司对审理的同类审计事项应当横向贯通,确保审理意见标准尺度保持一致。审理发现复核未解决的普遍性、共性审计质量问题的,可以书面反馈业务司统一组织修改。
第六十五条 审理司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与业务司充分沟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或者批量审计报告中的共性审计质量问题,审理司可以组织会审等,在分析关键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基础上,明确问题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做好记录纪要,促进达成共识。
审理司审理过程中,与业务司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分管审理的署领导组织审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定提请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重点关注和审议,或者报请审计长审定。
第六十六条 审理司审理应当向业务司出具审理意见书,同时抄送审计项目(牵头)实施单位。遇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审理司应当在审理意见书中提出明确意见。
审理司应当及时跟进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和署领导审核意见、会议审定意见等。
第六十七条 审计报告代拟稿经复核审理后,需要增加反映问题或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定性定责、整改要求等作出重大改变且属于加重情形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审定之前补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明确书面反馈时限。
第六十八条 审理司组织开展单项及批量审理工作有关人员统筹、接收资料和办理时限要求,比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除需补充审计证据外,业务司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理司审理意见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理司对于审理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类处理。
第六十九条 政研室负责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对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和审计重要信息等进行政策性审核、核改,牵头起草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政研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审计质量标准审核、核改和起草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质量负责。
第七十条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署党组会议负责审定向中央审计委员会、国务院报送的审计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等。
审计长会议负责审定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等。
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一)总体评价意见,重大问题的定性定责、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以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
(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审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需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进行处理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一条 以审计署名义出具的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项目等重要审计报告,由审计长审定签发;中央部门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项目等审计报告,由分管署领导审定签发。
以审计署办公厅名义出具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主送单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或者涉及人员级别符合重要移送事项标准且重大敏感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长签发,其他由分管署领导签发。
拟报中央审计委员会、国务院的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以及审计结果公告、审计信息的签发流程,分别按照审计署工作规则和有关公文处理、审计结果公告办理、审计信息工作管理等规定办理。在综合报告上报并经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后,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单项审计报告。
第七章 督促审计整改环节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 署内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整改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健全完善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
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执行。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整改工作业务流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等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政研室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牵头组织审计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起草年度审计整改报告等。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建立单项审计报告的整改台账,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督促检查。
业务司主要负责建立或者完善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四个报告”、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整改台账,跟踪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销号建议进行复核,按要求汇总整改结果,指导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同类审计项目同类问题的整改要求和审计整改结果认定。
审理司主要负责督促业务司、特派办跟踪掌握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调查处理情况,对审计移送事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第七十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做到全口径、全周期规范管理,实现提出要求、建立台账、督促办理、验收销号全流程闭环,确保整改要求科学精准、整改台账完整准确、督促办理及时有力、整改结果真实合规。
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过程、整改结果的审核依据、结论性意见等应当存档备查,做到整改流程可追溯、整改结果可印证。
同类审计项目同类问题的整改要求和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应当处理一致、横向可比。
第七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应当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分类标准,准确提出审计整改要求,落实全面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并采取下列质量控制措施:
(一)有力有效跟踪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应当及时跟踪被审计单位和主管机关、单位反馈整改进度、整改结果和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立行立改问题应当按照审计报告等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被审计单位等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对于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以及到期未完成整改问题持续跟踪督促;
(二)严把销号关口。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应当按规定逐项检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反馈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取得合法、适当、充分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实准确认定整改结果,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三)及时反馈认定结果。经审核或者审计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认定为未实际完成整改的问题或者建议,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应当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单位及时反馈认定结果。
政研室、审理司和业务司应当按照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整改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七十六条 秘书局、政研室、经责司和有关业务司应当按要求配合中央审计委员会和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等做好专项整改工作。
政研室牵头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司等开展审计整改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重点督促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结果真实合规、整改成效巩固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将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追责问责,推动将审计整改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七十七条 政研室、秘书局负责牵头推动加强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线索整改的查办督办,选取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反映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问题性质以及涉及的管理职责、干部管理权限,以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名义分别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等查办或者督办,要求分阶段全面、如实反馈查办督办结果,以重点问题深入整改引领全面整改推进。
第七十八条 强化重大问题线索移送、查办、反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业务司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等承办部门做好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查办工作,把协助办案放在与办理移送问题线索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介绍情况,根据需要提供审计资料,选派对问题最熟悉、业务能力最强的审计人员参与案件查办。
相关业务司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配合查办、查办情况征求意见等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态度鲜明,充分研究、做好沟通,对于查处情况与审计反映问题存在差异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等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审计权威。
对于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沟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及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业务司应当第一时间向署领导报告。
第八章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审计质量考核评价
第七十九条 审计署通过组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督促审计整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优秀审计案例先进个人评比表彰等方式,评价审计项目审计质量和相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审理司和政研室等单位应当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和审核、复核、审理、督促审计整改等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审计质量问题的成因、规律和趋势,举一反三,总结提炼审计质量控制思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编写审计指南、法规向导、研究报告、审计复核审理案例,以审代训等方式,推动实现共享,为审计一线提供实践指导。
第八十一条 对于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复核、审理、审核环节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法规司、业务司、审理司和政研室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通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综合考核审计质量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二条 业务司和派出机构审计质量情况,应当按照审计署有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规定纳入审计业务工作定量考核评分。业务司负责对各派出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质量情况进行评分;审理司、政研室分别负责根据全年审理、审核各业务司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质量情况,对业务司审计质量进行评分。
对因审计质量问题未能查实的审计成果,不得纳入审计成果考核,并相应扣减审计质量得分。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审计质量作为本单位通报和对所属处室、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审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审计署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组组长、成员、主审、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审核人员、业务司及相关复核人员、审理司及相关审理人员、政研室及相关审核人员违反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不当或者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导致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审计组超越审计职责、权限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的;
(四)对审计组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以及审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能有效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七)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问题严重失实的;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六)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除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审计组主审还应当根据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委托和审计分工,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不当,导致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起草的审计报告与经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组会议决议不一致,导致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未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核或者特派办审理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报送的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等明显失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落实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严格履行督促审计整改责任,严重影响审计成果落实落地的;
(七)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业务司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落实研究型审计相关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要求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组不报告反映重要问题的;
(四)复核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复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未能有效落实审理、审定意见,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未严格履行督促审计整改责任,严重影响审计成果落实落地的;
(七)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审理司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审理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审理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政研室对下列事项承担质量责任:
(一)审核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严重审计质量问题,或者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正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司、审理司和政研室违反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审计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理。
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转岗等问责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审计署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审办审理发〔2019〕96号)、《审计署制度(2015年版内网部分)》(审党发〔2015〕81号)中《审计业务内部管理规定(内网)》第五章“审计结果文书复核审理审定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