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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16685 发布时间: 2025-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 “免疫系统” 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 “应当”“不得” 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 “可以” 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资金性质、复杂程度、管理状况等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预期效果,评估项目预计可达到的审计目标、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评估项目以往被审计情况和审计覆盖程度;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评估项目预计需要投入的审计人力、时间和费用等。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成立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财务信息系统情况;
(七)相关资产情况;
(八)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对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以及审计应对措施。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第四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提出调整意见,经审计组讨论后,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批准。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四十五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要求。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获取时间等信息,注明审计证据的存放地点,必要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判断审计证据是否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联;
(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判断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三)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判断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判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正或者重新获取。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实存在错误或者偏差的,应当重新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五十六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和结果,记录于调查了解记录。
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五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五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结论明确、记录清晰、格式规范。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十三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过程。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及群体性事件、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六十六:审计人员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机关报告。

六十七: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在对重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实或者进一步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扩大检查范围,获取相关证据;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其他必要的措施。

六十八: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检查有关财务账目、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观察相关场所和设施;鉴定、勘验有关物证;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六十九: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调查核实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载明调查事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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