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节约政府投资资金,防范工程项目管理风险,确保工程竣工结算质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按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其结算审核的管理职能,加强工程结算工作的有效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如双方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对审计机关无约束效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