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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32587 发布时间: 2021-01-29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落实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门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应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形势需要,规范企业回收拆解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总共十五条具体内定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

分别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四条

明确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资质认定的主体为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初审。

第五条

规定了取得资质认定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包括: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

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六条

明确了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交的九项书面材料,包括: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第七条

规定了资质认定申报的六个流程

第八条

明确了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在内)

第九条

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对于《资质认定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对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变更、迁建、改建扩建进行了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备案;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变更应当换发《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规定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了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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