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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情况的说明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24000 发布时间: 2025-12-02

2025年6月9日,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新修改的《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赣统字〔2025〕37号)。为更好地抓好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在统计监督、防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进行了调整。

为做好下位法“立、改、废”工作,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结合我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2023年11月22日公布的《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历经了意见征求、内部审核、集体审议等环节,确保了新修改裁量基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与上位法衔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罚款额度的相关规定纳入新版裁量权基准

此次修改保持现行裁量权基准柜架和条款内容基本不变,主要对“裁量基准”中罚款额度进行相应调整。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原来的“五万元”修改为“十万元”、“二十万元”修改为“五十万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原来的“一万元”修改为“五万元”。据此,对《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裁量基准”中罚款额度相应修改。基准表中“法律依据”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适用时间

新修改的《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202311月22日公布的《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赣统字〔2023〕82号同时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6月9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如果按新修改《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修改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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