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的要求,区政府对2023年3月31日之前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3年5月11日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区推进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等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适时修改《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等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区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附件3)。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由责任单位定期清理;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报区政府审定公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内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责任,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适时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