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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H22000/2020-04324 发布时间: 2020-09-2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双创双修实际,现就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打造文化品牌、传承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的作用,促进我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新增3个以上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快完成丽阳窑址围栏建设及植被清理工程和申报丽阳窑址申报安防项目立项。通过深入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挖掘、保护与传承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与保护体系,使我区优秀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

三、主要任务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1. 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2. 规范涉及文物项目审批工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在项目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3. 加强文物执法保护工作。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盗掘地下文物和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坚决制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区文物部门加强与公安、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合作,加大文物市场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倒卖出土文物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稳步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有效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确保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提供经费保障。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区域内文化遗产。同时,通过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捐赠等方式积极筹措经费,积极探索,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身规律,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

)着眼长远,加快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制定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鼓励专业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传、帮、带作用,广泛吸纳民间艺人、教师、文艺骨干等组成民间保护队伍,努力提高保护工作水平。

    ()加大宣传,营造文化遗产保护氛围。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和历史研究作用,发挥荷塘革命烈士纪念塔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面向社会和广大青少年,不断推出符合时代精神、弘扬时代主旋律的展览。结合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各类传统节日,每年举办展示、展演、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区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关心和热爱,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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