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对《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作如下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等有关规定,昌江区文广新旅局对我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了划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