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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28282 发布时间: 2022-05-09

昌卫健字〔2022〕40 号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相关股室,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昌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9日印发

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江西省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自然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

(二)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

(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查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二)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

(三)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八条  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与《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暂行)》保持一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后报行政机关法制科室审核。集体讨论程序按照《景德镇市卫健委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由案件承办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相关卷宗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集体讨论记录;

(五)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大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统一文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备查,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的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承办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负责审核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时,发现未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由

承办部门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章):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留法制审核部门,一份交由案件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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