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卫健字〔2022〕39 号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相关股室,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昌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9日印发 |
景德镇市昌江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案件
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第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区卫健委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担任,分管法制监督的副主任担任案审会副主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宣传股、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宣传股,股室负责人担任案审办主任。
第三条 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股向案审会主任提出召开集体讨论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择期进行。
第四条 案审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人同意,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予以记录。案件承办人及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案件承办人不具备表决权。
第五条 案审会对案件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管辖权限是否合法;
(三)处罚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案审办负责牵头组织召开案审会,案审会由案审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告案情和合议意见;
(二)由会议参加人发表意见、讨论;
(三)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最后意见;
(四)表决通过意见。
第七条 重大案件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或案件线索涉及其他单位 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处理;
(二)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定性不准确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重新调查;
(五)办案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六)对于符合裁量权规定的,依法作出免除、从轻、减轻处罚等决定;
(七)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案审办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由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审,并作为行政处罚的审批依据归入案卷。